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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指南

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鼓勵研究、創(chuàng)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是我國飼料工業(yè)堅持發(fā)展的基本產業(yè)政策之一。
  為便于申報單位(生產者或研制者)更好地了解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申報程序,提高申報材料的科學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指南。
  1 范圍
  本指南闡述了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申報程序、申報材料要求及相關說明。
  本指南適用于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
  2  名詞解釋
  2.1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是指我國研制、尚未批準使用的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2.2  創(chuàng)新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是指在我國境內研究、創(chuàng)制的,國外尚無報導的單一飼料及飼料添加劑。
  2.3  國外批準生產、銷售的產品:是指在其它國家己批準生產、銷售,國內研制、尚未批準使用的單一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受專利保護的產品除外)。
  2.4  移植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是指已在我國境內其它行業(yè)使用,首次應用于飼料的單一飼料及飼料添加劑。
  3  申報程序
  3.1  申報新產品的單位(生產者或研制者),到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飼料辦)或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索取申請表和申報材料項目表,也可從網上下載(www.chinafeed.org.cn)。
  3.2  填寫申請表,并按要求準備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一律使用A4規(guī)格紙,小4號字打印,裝訂成冊。
  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申報材料項目表見附件2。
  3.3  申報單位(生產者或研制者)到所在?。ㄊ校┘夛暳瞎芾聿块T備案,由?。ㄊ校┘夛暳瞎芾聿块T在申請表上蓋章。
  3.4  申報單位(生產者或研制者)將申請表和全套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報送全國飼料辦,由全國飼料辦蓋章接收,并將全套申報材料轉交評審辦進行形式審查。
  3.5  形式審查后,申報材料完整的,評審辦做出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生產者或研制者)。申報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請單位(生產者或研制者)限期補齊,未按規(guī)定補齊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請單位(生產者或研制者)接到受理通知后,按規(guī)定繳納新產品登記費8300元。
  3.6  被受理產品,評審辦組織專家預審并將預審意見反饋申請單位(生產者或研制者)。
  3.7  專家預審后進行產品質量復核檢驗, 申請單位(生產者或研制者)向國家飼料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北京)送交3個不同批號的樣品;每個批號3份樣品;每份為檢驗需要量的3-5倍,同時提交產品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進行產品質量復核檢驗。
  4 申報材料要求(申報材料項目表內容說明)
  4.1  產品名稱及命名依據(jù)
  4.1.1  盡量采用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編訂的國際非專有藥名(INN),或參照國際生化協(xié)會命名委員會(NC—INB)及生化聯(lián)合委員會(ICBN)公布的名稱命名,以便于國際交流。
  4.1.2  由INN譯成中文名稱,可音譯、意譯或音意合譯;一般以音譯為主。譯名應簡短,易讀,用字通俗文雅。
  4.1.3  引用其他行業(yè)產品作飼料添加劑,其名稱應與其他行業(yè)主管部門正式發(fā)布的名稱一致,例如:藥典、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的名稱。
  4.1.4  飼料添加劑為有機或無機化合物,其化學名常用且簡短時,應采用化學名;否則可采用通用名,例如苯甲酸鈉、糖精鈉等。
  4.1.5  酶制劑添加劑的命名,應參照中國生化協(xié)會名詞審定委員會列出的名稱,或中國酶工業(yè)協(xié)會公布的名稱,并且用括號注明生產菌種。
  4.1.6 微生物類添加劑應按照其屬、種的名稱命名,其外文名稱使用拉丁名。
  4.1.7 飼料添加劑為天然提取物,依據(jù)其來源的天然物命名,或者依據(jù)提取物主要成分的功能命名,例如:大蒜素,糖萜素等。
  4.1.8 飼料添加劑產品可另有商品名,但商品名不得作為正式名;正式名及其專用詞干英文及譯名不得作為商品名,用于商標注冊。
  4.1.9 預混劑的正式名應明確、簡短、科學,禁用代號或夸大功能的名稱。
  4.1.10  新產品的正式名由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
  4.2  產品研制目的和依據(jù)
  重點闡述該產品在飼料生產中的作用,產品研制采用的技術路線和工藝。國內外研究和使用情況綜述。
  4.3  產品概述
  概述產品有效組分、研制機理、生產工藝、用途及試產情況,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穩(wěn)定性。
  4.4  產品有效組分、理化性質
  4.4.1 有效組分為化合物或絡合物
  4.4.1.1 有效組分化學名稱、分子量、分子式及結構式。
  4.4.1.2 有效組分理化性質,包括感官性狀(色、味、存在狀態(tài)等)、物理化學參數(shù)(例如沸點,熔點、比重、折光率、在常見媒體中的溶解度、對光或熱的穩(wěn)定性等)。
  4.4.2  有效組分為動物、植物或微生物
  說明有效組分的屬、種(必要時亞種或株)的中文名稱和學名(拉丁文),并說明來源(例如:植物的產地、采用部位、收獲時間;微生物從何處獲得等),若產品是發(fā)酵法生產的, 生產用菌株在工藝中已失活或除去,不產生有效作用的,此菌株不須鑒定。
  4.5  有效組分化學結構測試報告;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4.5.1  有效組分為化合物應說明確認實驗所用儀器和測試的方法,(例如紅外紫外光譜、質譜或核磁共振的譜圖,化學官能團的特征反應等),附正式的測試報告。
  4.5.2  有效組分為動物、植物、或微生物,應進行分類鑒定
  分類鑒定到屬、種,必要時到亞種或株。
  分類鑒定應由法定的機構承擔,附正式的鑒定報告。
  4.5.3  轉基因的產品應遵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4.6   生產工藝、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種和培養(yǎng)基規(guī)格
  簡要說明中試生產所用原料、設備、生產過程中的各步驟。例如化學合成反應、提取反應、發(fā)酵反應和提純的方法。微生物產品還需提供菌種名稱、來源及培養(yǎng)基成分。
  4.7  產品穩(wěn)定性試驗
  穩(wěn)定性試驗是指產品對存放時間和外界環(huán)境影響的耐受能力。試驗持續(xù)時間不得短于保質期。產品穩(wěn)定性試驗報告由申請單位(或研制者)或質檢機構提供。
  4.7.1  提供產品在保質期內不同時間段主要指標的測試結果。其結果應達到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
  4.7.2  如果溫度和濕度對產品有影響,應提供產品在不同溫度和濕度條件下,主要指標的測試結果。并在產品說明書上標明存放時適宜的溫度和濕度。
  4.8  產品有效性試驗
  如果必需通過動物實驗來確定有效性的產品,應提供飼喂試驗報告。
  對于不需通過動物實驗來評定有效性的產品,則根據(jù)產品的不同作用,提供其特性效力的測試報告,如抗氧化劑效力和防霉劑效力測試等。
  4.8.1  飼喂試驗
  飼喂試驗由農業(yè)部指定的單位(省級以上農業(yè)科研單位或農業(yè)院校),出具有效、規(guī)范的飼喂試驗報告。
  4.8.1.1  飼喂試驗的基本要求
  4.8.1.1.1  原則
  針對產品的用途、特性,確定飼喂試驗、代謝試驗、屠宰試驗或三者的組合試驗。
結合當前生產狀況和發(fā)展趨勢提出明確的設計類型和方法。試驗應設置適宜的正、負或二者兼有的對照組和不同的試驗組,處理組內設立重復并遵循處理、重復、動物隨機化的原則,創(chuàng)新型產品設高于和低于推薦劑量的試驗組,以達到客觀公正的評價效果。
  4.8.1.1.2  試驗日糧
  日糧原料應符合國家飼料衛(wèi)生要求。綜合考慮產品特性要求及現(xiàn)實飼養(yǎng)水平,并參照國家飼養(yǎng)標準配置日糧。日糧應混合均勻,混合變異系數(shù)不大于8%,試驗組與對照組日糧的料型和粒度一致。
  4.8.1.1.3  試驗動物
  應選用品種一致、年齡相近、性別比例一致的適用于該產品的健康畜禽或水產動物。按試驗設計要求進行分組,不低于以下要求,飼養(yǎng)試驗:
  大家畜(指牛、馬等):每組20頭分4個重復;
  中家畜(豬、羊等):每組36頭分6個重復;
  小家畜 或家禽等:每組300只分6個重復;
  魚、蝦等水生動物:淡水魚150尾分5個重復;海水魚100尾分5個重復;蝦400尾分5個重復。
代謝試驗和屠宰試驗的重復數(shù)同飼養(yǎng)試驗。
試驗動物的飼養(yǎng)管理參照本品種的飼養(yǎng)管理規(guī)程或現(xiàn)實飼養(yǎng)水平進行,根據(jù)試驗種類設立預飼期和試驗期。
  4.8.1.1.4  測定指標及測定方法
  根據(jù)產品的功能特性確定相應的測定指標,并采用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分析方法進行測定,沒有國標的參照國外標準或文獻報道方法并注明。
  4.8.1.1.5  數(shù)據(jù)的記錄
  在試驗實施過程中保證數(shù)據(jù)記錄的清晰、準確、規(guī)范,妥善保管并備復份。數(shù)據(jù)的有效位數(shù)以所用儀器的精度為準,單位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推薦使用的單位。
  4.8.1.1.6  統(tǒng)計分析
  數(shù)據(jù)以重復為單位,根據(jù)不同的試驗設計采用相應的統(tǒng)計分析方法進行統(tǒng)計分析。
  4.8.1.2.  飼喂試驗報告的基本要求
  試驗報告應清晰、準確、客觀地陳述試驗過程及結果等有關情況,應以可重復性為原則詳盡地描述,應包括以下內容:
  4.8.1.2.1 報告題目:題目簡潔明了,重點突出。 
  4.8.1.2.2  試驗動物日糧組成、營養(yǎng)水平、加工方法及被評產品的使用方法。
  4.8.1.2.3  試驗動物品種、年齡、體重、來源、健康狀況、性別比例、數(shù)量及分組情況。
  4.8.1.2.4  試驗日期、地點、畜舍類型、飼養(yǎng)設備及飼養(yǎng)管理條件(密度、溫度、濕度、光照、飼喂方式及免疫等情況)。
  4.8.1.2.5  樣品的采集時間、地點、部位及采集處理方法。
  4.8.1.2.6  測試指標及測試方法。
  4.8.1.2.7  統(tǒng)計分析方法
  4.8.1.2.8  結果、結論及建議。
  4.8.1.2.9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4.8.1.2.10  試驗完成人、項目負責人和審核人簽名、加蓋承擔單位公章并注明日期。
  4.8.2  防霉劑效力的評定 
  根據(jù)現(xiàn)行的GB13092—91《飼料中霉菌檢驗方法》,結合試驗室常規(guī)的檢測手段和條件,推薦如下防霉劑效力評定方法。在評定實驗中,以未加防霉劑的飼料作為對照組,以加防霉劑的飼料作為實驗組。實驗組和對照組各設6個重復小組。
  4.8.2.1 檢測飼料的霉菌數(shù)
  通過檢測霉菌數(shù)來評定防霉劑效力的方法均是依據(jù)同一原理:選擇適宜霉菌生長而不適宜細菌生長的培養(yǎng)基(高鹽察氏培養(yǎng)基、孟加拉紅培養(yǎng)基),采用平皿計數(shù)的方法,測定霉菌數(shù)。此方法操作簡便,也可用于檢測飼料各原材料的帶菌程度。同時可將加有防霉劑的培養(yǎng)物與未加防霉劑的飼料空白培養(yǎng)物做對比,結合低倍活物鏡檢,初步確定各防霉劑有效抑制霉菌的種屬,可看出各防霉劑對各種霉菌殺菌作用力。
  合格防霉劑抑制飼料中霉菌總數(shù)在100×103個/克以下。
  4.8.2.1.1 飼料強化防霉試驗
  提高飼料水分(16%~18%),惡化環(huán)境(高溫、高濕:培養(yǎng)箱溫度35~38℃,相對濕度95%以上培養(yǎng)),促使飼料盡快發(fā)霉。定期檢驗霉菌數(shù),根據(jù)霉變嚴重程度和測霉菌數(shù)來判斷防霉效果。
  霉菌總數(shù)按照GB13092—91規(guī)定的方法測定。
  4.8.2.1.2 飼料常規(guī)試驗
  該方法是以正常飼料(水分自然11%~12.5%)在自然環(huán)境下儲放,按規(guī)定的時間抽樣進行霉菌檢測判定其防霉效果,具體方法同強化防霉試驗法。此法可作為防霉劑的終選試驗。
  4.8.2.2  防霉期的檢驗
  在GB13092—91規(guī)定的檢驗霉菌數(shù)的試驗條件下,恒溫箱控制溫度在25±1.0℃,相對濕度60±2.0%,每組檢樣不少于5.0㎏,飼料水分13.0%,基礎飼料先進行高溫滅菌處理,防霉劑濃度按有機酸占飼料的0.15%或按產品的推薦量添加。添加后每隔15日取樣檢驗,試驗期60天。合格防霉劑應具備的功效:15d、30d、45d、60d取樣檢驗,試驗組的霉菌總數(shù)、霉菌毒素均應低于對照組。且試驗組15d、30d、45d、60d時觀察,外觀無霉變。感官指標與未加防霉劑時一致。
多種防霉劑效力比較,霉菌數(shù)越少,霉素毒素含量越低和防霉期越長,防霉效力越佳。
  4.8.2.3  試驗結束,對試驗數(shù)據(jù)進行統(tǒng)計、評定產品防霉效果。
  4.8.3  抗氧化劑效力的評定
  4.8.3.1 以未加抗氧化劑的油脂作為對照組。以加抗氧化劑的為實驗組。實驗組和對照組各設6個重復小組。
  4.8.3.2  取加入抗氧化劑的油脂試樣20g,置于試管中,放在80℃的恒溫水浴上,讓其氧化,過一定時間,測定酸價,根據(jù)酸價判斷各種抗氧化劑的抗氧化能力。油脂水解和由過氧化物分解而產生游離脂肪酸都使酸價升高。酸價是指中和1g油脂中的游離脂肪酸所需KOH的毫克數(shù)。
  4.8.3.3  試驗結束,對試驗數(shù)據(jù)進行統(tǒng)計,評定產品抗氧化效果。
  4.9  安全性評價--毒理學試驗
  毒理學試驗由農業(yè)部指定單位(經計量認證的省級以上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機構或省級防疫站)承擔,出具正規(guī)、有效的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
  4.9.1  毒理學試驗的四個階段和內容
  4.9.1.1  第一階段:急性毒性試驗
  經口急性毒性:LD50,聯(lián)合急性毒性。
  4.9.1.2  第二階段:遺傳毒性試驗,傳統(tǒng)致畸試驗,短期喂養(yǎng)試驗。
  遺傳毒性試驗的組合必須考慮原核細胞和真核細胞、生殖細胞與體細胞、體內和體外試驗相結合的原則。
  4.9.1.2.1  細菌致突變試驗:鼠傷寒沙門氏菌/哺乳動物微粒體酶試驗(Ames試驗)為首選項目,必要時可另選和加選其他試驗。
  4.9.1.2.2  小鼠骨髓微核率測定或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
  4.9.1.2.3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睪丸染色體畸變分析。
  4.9.1.2.4  其他備選遺傳毒性試驗:V79/HGPRT基因突變試驗、顯性致死試驗、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程序外DNA修復合成(UDS)試驗。
  4.9.1.2.5  傳統(tǒng)致畸試驗。
  4.9.1.2.6  短期喂養(yǎng)試驗:30天喂養(yǎng)試驗。如受試物需進行第三、四階段毒性試驗者,可不進行本試驗。
  4.9.1.3  第三階段:亞慢性毒性試驗—90天喂養(yǎng)試驗、繁殖試驗、代謝試驗。
  4.9.1.4  第四階段:慢性毒性試驗(包括致癌試驗)。
  4.9.2  各類產品選擇毒理學試驗的原則
  4.9.2.1  創(chuàng)新型和國外已批準生產、銷售但未列入法規(guī)的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一般要求進行四個階段的試驗。特別是對其中化學結構提示有慢性毒性、遺傳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產量大、使用范圍廣、攝入機會多者,必須進行全部四個階段的毒性試驗。
  4.9.2.2  凡屬與國外已列入法規(guī)或國內醫(yī)藥和食品行業(yè)已批準的物質(指經過安全性評價并允許使用者)的化學結構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類似物,則根據(jù)第一、二、三階段毒性試驗結果判斷是否需進行第四階段的毒性試驗。
  4.9.2.3  凡屬國外已列入法規(guī)或國內醫(yī)藥和食品行業(yè)已批準的物質,世界衛(wèi)生組織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許攝入量(ADI,以下簡稱日許量)者,同時申請單位又有資料證明我國產品的質量規(guī)格與國外產品一致,則可先進行第一、二階段毒性試驗,若試驗結果與國外產品的結果一致,一般不要求進行進一步的毒性試驗,否則應進行第三階段毒性試驗。
  4.9.2.4   對新飼料及新飼料添加劑(香料、抗氧劑、防腐劑、著色劑、調味劑、粘結劑、抗結塊劑和穩(wěn)定劑)的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試驗的評價時可參考國際組織和國外的資料和規(guī)定,分別決定需要進行的試驗。
  4.9.2.4.1  凡屬世界衛(wèi)生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已批準使用或已制定日許量者,以及飼料添加劑聯(lián)合專家委員會(JECFA)、歐洲理事會(COE)等國際組織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允許使用的,在進行急性毒性試驗后,參照國外資料或規(guī)定進行評價。
  4.9.2.4.2  凡屬毒理學資料比較完整,世界衛(wèi)生組織已公布日許量或不需規(guī)定日許量者,要求進行急性毒性試驗和一項致突變試驗,首選Ames試驗或小鼠骨髓微核試驗。
  4.9.2.4.3  凡屬資料不全或只有一個國際組織批準的,先進行急性毒性試驗和本程序所規(guī)定的致突變試驗中的一項,經初步評價后,再決定是否需進行進一步試驗。凡屬有一個國際組織或國家批準使用,但世界衛(wèi)生組織未公布日許量,或資料不完整者,在進行第一、二階段毒性試驗后作初步評價,以決定是否需進行進一步的毒性試驗。
  4.9.2.4.4  凡屬尚無資料可查,國際組織末允許使用的,先進行第一、二階段毒性試驗,經初步評價后,決定是否需進行進一步試驗。
  4.9.2.5  從食用動植物可食部分提取的單一天然成分,如其化學結構及相關資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進行毒性試驗。
  4.9.2.6  對于由天然植物制取的單一組分,高純度的添加劑,需先進行第一、二、三階段毒性試驗,凡屬國外已批準使用的,則進行第一、二階段毒性試驗。
  4.9.2.7  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要求申請單位提供毒理學資料及出口國批準使用的資料,由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進行資料審查后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毒性試驗。
  4.10  安全性評價-菌種鑒定
微生物添加劑產品需做菌種鑒定,農業(yè)部指定中國獸藥監(jiān)察所承擔菌種鑒定。
  4.10.1 菌種鑒定
  4.10.1.1 菌種純粹性的鑒定:將鑒定的菌種接種于送檢單位所提供的培養(yǎng)基或其他適宜的培養(yǎng)基,在適宜培養(yǎng)條件下培養(yǎng)適宜的時間,菌種應純粹。
  4.10.1.2 菌種的培養(yǎng)特性和形態(tài)學鑒定
  菌種生長對氧氣的需求:將菌種接種于適宜的培養(yǎng)基,在適宜的培養(yǎng)溫度下,分別以有氧和厭氧培養(yǎng)方法進行培養(yǎng),確定所鑒定的菌種是需氧菌、厭氧菌還是兼性菌。
  4.10.1.3 菌落形態(tài)的觀察
  將菌種接種于適宜的培養(yǎng)基,必要時接種于鑒別培養(yǎng)基或血液瓊脂培養(yǎng)基,在適宜的培養(yǎng)條件下培養(yǎng)適宜的時間后,觀察所形成的菌落的形態(tài)、大小、顏色、透明度、是否溶血、溶血的類型等。
  4.10.1.4 菌體形態(tài)及染色特性
  將菌種接種適宜的培養(yǎng)基培養(yǎng)后,挑取單個菌落涂片做革蘭氏染色,用光學顯微鏡觀察菌體的染色特性、大小、形狀,是否形成芽孢及芽孢的位置、形狀。必要時可進行特殊染色,觀察所鑒定的菌種的其它染色特性及有無莢膜、鞭毛等。
  4.10.1.5 運動性檢查
  將菌種接種于運動性檢查的半固體培養(yǎng)基,于適宜的培養(yǎng)條件下培養(yǎng)適當?shù)臅r間,觀察菌種是否有運動性。
  4.10.1.6  生化特性的鑒定
  4.10.1.6.1  糖、醇類的發(fā)酵:將菌種以適當?shù)慕臃N量接種于含有所試糖、醇的發(fā)酵培養(yǎng)基在適宜的培養(yǎng)條件下培養(yǎng)適當?shù)臅r間后,觀察菌種對各種糖、醇的發(fā)酵特性。
  4.10.1.6.2  其它生化試驗: 試驗項目根據(jù)所鑒定的菌種參照《伯杰氏細菌鑒定手冊》確定。
  4.10.2  菌種的致病性試驗 
  將鑒定的菌種接種適宜的液體培養(yǎng)基,在適宜的條件下培養(yǎng)。培養(yǎng)完成后,以適當?shù)膭┝?,經口服途徑接種適宜的動物,觀察10天,觀察動物的反應及死亡情況,同時進行活菌計數(shù),確定菌種的致病性。
  4.10.3  菌種鑒定結果的判定
  根據(jù)試驗結果,按照《伯杰氏細菌鑒定手冊》和/或《伯杰氏系統(tǒng)細菌學手冊》確定鑒定菌種的屬、種的分類地位并結合試驗結果做出鑒定結論,出具菌種鑒定報告。
  4.11  質量標準
  質量標準是控制產品質量的依據(jù)。質量標準的編寫應按照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和GB/T 1.3-1997產品編寫規(guī)定進行。標準內容分為7部分。
  4.11.1  范圍
  4.11.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4.11.2.1  應列出標準中規(guī)范性引用的文件一覽表。對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應給出年號以及完整的名稱。對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給出年號。
  4.11.2.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一覽表應由下述引導語引出: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BR>  4.11.2.3  一覽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順序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國內有關文件、ISO標準、IEC標準、ISO或IEC有關文件、其他國際標準以及其他國際有關文件。國家標準、ISO標準、IEC標準按標準順序號排列;行業(yè)標準、其他國際標準先按標準代號的拉丁字母順序排列,再按標準順序號排列。
  4.11.3 術語和定義
  本章應給出為理解標準中某些術語所必需的定義。建議引用現(xiàn)成的定義或術語標準。應避免給商品名(品牌名)、舊稱和俗稱下定義。應使用下述引導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11.4  要求
  4.11.4.1  外觀和感官
  對外觀和感官要求應做出規(guī)定。如顏色,以及味覺,嗅覺,視覺,手感等。
  4.11.4.2  理化指標
  能反應產品質量的主要成分含量指標,要規(guī)定上限或下限。
  4.11.4.3  衛(wèi)生指標
  產品中有害成分(無機、有機、微生物)的限量指標。
  4.11.4.4  形態(tài)描述
  本條用于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類鑒定。
  4.11.5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中必須包括:有效組分的定性鑒別方法;可能存在的雜質或有害因素的檢查方法;有效組分的定量方法,此方法應具有一定的特效性。
  試驗方法一般引用已頒布的標準試驗方法,如沒有,可按如下要求編寫。
  a) 原理;
  b) 試劑或材料;
  c) 裝置;
  d) 試樣和試料的制備與保存;
  e) 程序;
  f) 結果的表述,包括計算方法以及測試方法的精密度。
  4.11.6  檢驗規(guī)則
  本章的內容主要包括:檢驗分類、每類檢驗所包含的檢驗項目、組批規(guī)則、抽樣或取樣方法、判定規(guī)則及復驗規(guī)則。
  4.11.6.1  檢驗分類
  根據(jù)產品特點可選擇下列一類或兩類檢驗:出廠檢驗、質量一致性檢驗、型式檢驗、定型檢驗、鑒定檢驗、首件檢驗等。其中出廠檢驗或質量一致性檢驗為必選項,其余為任選項。建議選擇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4.11.6.2  檢驗項目
  根據(jù)選定的檢驗類別,分別確定需進行的檢驗項目。
  4.11.6.3  組批規(guī)則
  應根據(jù)需要規(guī)定組批條件、批量、組批時機、組批方法等內容。
  4.11.6.4  抽樣或取樣方法
  按標準方法進行抽樣,如沒有標準方法,根據(jù)產品特性規(guī)定抽樣方法,。
  4.11.6.5  判定規(guī)則與復驗規(guī)則
  對每一類檢驗均應規(guī)定判定規(guī)則,即判定產品為合格或不合格的條件。
  根據(jù)需要還可對不合格批再次提交檢驗并規(guī)定復驗規(guī)則。
  4.11.7  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4.11.7.1  標簽:標簽應符合GB10648-1999的規(guī)定。
  4.11.7.2  包裝:指明產品采用何種包裝(箱裝、盒裝、桶裝等)以及防曬、防潮、防磁、防震動、防輻射等措施。
  4.11.7.3  運輸:指明運輸時的要求,如防雨、防潮、防曬、密封、保溫等。
  4.11.7.4  貯存:指明庫存、露天、遮篷等;指明溫度、濕度、通風、有害條件的影響等。
  4.11.7.5  保質期。
  4.12  中試生產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4.12.1  中試生產總結
  說明中試生產的地點、規(guī)模、生產產品的批次,與小試比較放大效應。
  中試產品的各項質量指標的確立及測試情況。 中試產品穩(wěn)定性及中試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
  4.12.2  “三廢”處理報告
  闡述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對環(huán)境有污染;“三廢”處理措施,處理后排放是否合乎要求。提供環(huán)保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附件一:
新飼料、飼料添加劑申請表
產品名稱

 產品類別
有效成分及含量


 其他成分及含量
生產廠家(或研制者)名稱、地址、郵編


申請單位名稱、地址、郵編


聯(lián)系人姓名、電話、傳真
 申請日期
簽字:
省飼料工業(yè)辦公室備案
(蓋章)
              年   月   日 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蓋章
簽字 :
                年  月  日

附件二:
新飼料、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項目表


申  報  材  料
項  目 新飼料、飼料添加劑類別
 創(chuàng)新型 國外批準生產、銷售 移植型
  未列法規(guī) 列入法規(guī)
1.申請表(一式兩份)  + + + +
2.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及命名依據(jù)  + + + +
3.產品研制目的和依據(jù)  + + + +
4.產品概述 + + + +
5.產品有效組分、理化性質 + + + +
6.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測試報告;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 + + +
7.生產工藝、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種和培養(yǎng)基規(guī)格  + + + +
8.產品穩(wěn)定性試驗報告  + + + +
9.產品有效性試驗報告 *  + + + +
10.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  + + ± ±
11.質量標準和編制說明及檢驗報告  + + + +
12.中試生產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 + + +
13.產品用途、適用范圍、使用方法、添加量  + + + +
14.標簽,說明書樣張、包裝、貯存、保質期  + + + +
15.主要參考文獻  + + + +

+ 必須提供的材料。           ± 可以引用國外或其它行業(yè)試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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