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委員會于2009年11月25日通過第1135/2009/EC號規(guī)例,繼續(xù)禁止以下產品進口,規(guī)例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歐盟各國生效。 (i) 專為嬰幼兒而設并作特定營養(yǎng)用途的含奶產品、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 (ii) 供制造食物及飼料用的碳酸氫銨; (iii) 含奶、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的食物(于(i)提及的特定營養(yǎng)用途制品)及飼料。 上述禁令乃因應2008年源自中國的奶類制品受三聚氰胺污染事件而制訂??v使當局仍然嚴格執(zhí)行針對上述產品的若干條款,但已放寬某些條款。 上述禁止將無限期執(zhí)行。規(guī)例指示各成員國政府即時銷毀在國內銷售的上述產品,原因是這些產品是嬰幼兒主要及唯一的營養(yǎng)來源。 2008年,歐委會向所有源自中國的(i)碳酸氫銨及(ii)含奶、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的食品及飼料實施系統檢查。第2009/1135/EC號新規(guī)例規(guī)定,20%有關貨物須接受識別及實物檢驗,包括抽取樣本及分析,以確定是否含三聚氰胺以及其含量。歐委會解釋,在成員國銷售的產品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標的報告較少,實物檢驗的次數應少于2008年。歐盟市場內銷售的飼料及食物的三聚氰胺含量必須少于2.5毫克/千克。 成員國政府或對其他高蛋白質含量及源自中國的食品及飼料(如不一定含有奶類或大豆的產品)進行抽樣實物檢驗??v使香港出口商未有銷售源自中國內地的含奶或大豆制品,但亦必須注意若蛋白質含量高的產品,亦可能須接受歐盟成員國的檢驗。 文章來源:貿發(fā)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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