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市民買豬肉時可向賣家索要“憑證”,一旦發(fā)現質量問題,便可憑證追溯其飼養(yǎng)、屠宰、上市的源頭。記者昨日從現正公開征集民意的《廣州市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送審稿中獲悉,廣州擬推行“場廠掛鉤”的生豬定點供應模式,逐步改革“代宰制”,通過強化企業(yè)自檢,加強政府抽檢確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市民若有意見,可于6月30日前向市法制辦反映。 繼“瘦肉精”中毒事件發(fā)生后,廣州曾發(fā)文要求生豬貨主對生豬進行違禁藥物自檢。此舉曾遭到以三大屠宰廠為首的相關企業(yè)的聯手反對。記者留意到,相關的企業(yè)自檢規(guī)定已被寫進《辦法》之中,這意味著假若《辦法》通過,廣州將強制推行企業(yè)自檢制度,違者最高可罰20000元。 《辦法》明確:生豬交易市場和生豬屠宰廠(場)均要配置配套的檢測室、檢測設備和技術人員,在生豬交易和屠宰前做好生豬違禁藥物自檢。同時,《辦法》中規(guī)定,生豬肝、腎、肺等內臟和肉糜應由生豬屠宰廠(場)進行預包裝、并在包裝物上標注可溯源的相關信息后,方可出廠(場)。違反上述規(guī)定,均將被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辦法》,今后生豬產品在進入肉菜市場前,肉菜市場應當查驗生豬產品檢疫證明、檢疫驗訖標志、肉品品質檢驗證明和違禁藥物檢測合格證明,未經查驗的生豬產品不得進場銷售,違者將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辦法》中明確,肉菜市場應當在市場內銷售生豬產品的每個店檔統(tǒng)一安裝銷售終端機,并與市場電子交易系統(tǒng)聯網,記錄和監(jiān)測場內銷售情況,肉菜市場內的生豬產品零售者應當通過銷售終端機銷售生豬產品,并向購買者打印銷售憑據,銷售憑據上應當標明經營者的名稱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信息,違者或將被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告知虛假信息的,還將從重處罰。生豬交易市場應當在市場內安裝電子交易系統(tǒng)及視頻監(jiān)控設施,全面記錄和監(jiān)控場內交易行為,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工商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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