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日前經四川省政府正式發(fā)布,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guī)定,除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的以外,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內屠宰生豬。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屠宰前應依法向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申報檢疫。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選址,必須符合環(huán)境保護、食品衛(wèi)生、動物防疫、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遠離醫(yī)院、學校、敬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居民集中住宅區(qū)及畜禽養(yǎng)殖場等場所。 《辦法》要求生豬屠宰的定點單位實行一點、一證、一牌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進入市場銷售的豬胴體應當具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生豬檢疫合格證;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掇k法》還規(guī)定,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只能在本地銷售生豬產品,否則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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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人養(yǎng)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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