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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推銷飼料夸大宣傳 未達效果被判補償(遼寧) [打印本頁]

作者: iamtao216    時間: 2008-8-1 16:04
標題: 推銷飼料夸大宣傳 未達效果被判補償(遼寧)
為了推銷飼料,個體戶湯某和飼料公司業(yè)務員在養(yǎng)殖戶面前夸大效果,不曾料到卻要為此補償養(yǎng)殖戶20000多元。7月21日,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07年5月6日,個體戶湯某和某飼料公司的業(yè)務員一起到養(yǎng)殖戶胡某的養(yǎng)豬場推銷飼料,為了讓胡某放心購買自己的飼料,湯某和業(yè)務員在胡某面前承諾:只 要吃其飼料5包,保證生豬出欄平均體重達200市斤,否則,按生豬市場價格補償。見胡某半信半疑,兩人又當場寫下了書面承諾書,交由胡某收執(zhí)。后胡某購買 該種飼料1202包喂養(yǎng)221頭生豬,結果生豬平均體重卻不到185斤,與對方承諾的效果相去甚遠。 2008年5月20日,胡某一紙訴狀將個體戶湯某和某飼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補償生豬體重差價款20157元及多用飼料款6808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簽訂的承諾書是雙方在平等條件下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承諾書合法有效,被告應當依法履行承諾,故判決被告補償原告生豬體重差價款20058元,原告要求補償多用飼料款6808元不在承諾之內(nèi),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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