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乳品檢驗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意見稿公布(全文)

2010-12-29 11:18| 發(fā)布者: jieming| 查看: 2328| 評論: 1

摘要: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為了加強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日前,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起草了《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第四十三條 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國家(地區(qū))發(fā)生可能影響乳品安全的動物疫病或者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進口乳品采取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風險預警和控制措施。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依據疫情變化、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情況、出口國家(地區(qū))官方和乳品生產企業(yè)提供的相關資料,經評估后調整風險預警和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 進出口乳品安全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時,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發(fā)布公告解除其發(fā)布的風險預警和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條 進口乳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乳品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進口乳品收貨人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批發(fā)、銷售者停止批發(fā)、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況記錄。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查,根據進口乳品影響范圍按照規(guī)定上報。
  進口乳品收貨人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其發(fā)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發(fā)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并采取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fā)現出口的乳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乳品生產企業(yè)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的發(fā)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第四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依法履行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yè)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四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并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相關進出口乳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進口乳品經檢驗檢疫不符合食品國家安全標準,擅自銷售、使用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乳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乳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相關備案資格。
  第五十條 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遵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出口乳品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乳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乳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相關備案資格:
  (一)未報檢或者未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出口乳品經檢驗不合格,擅自出口的;
  (三)擅自調換經檢驗檢疫機構監(jiān)督、抽檢并已出具檢驗檢疫證明的出口乳品的;
  (四)出口乳品來自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出口乳品生產企業(yè)的。
  第五十一條 出口商有本辦法第五十條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和乳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進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建立并遵守乳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取消相關備案資格:
  (一)未建立乳品進口、銷售記錄制度的;
  (二) 進口、銷售記錄制度不全面、不真實的;
  (三) 進口、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足二年;
  (四)記錄發(fā)生涂改、損毀、滅失或者有其他情形無法反映真實情況的;
  (五)偽造、變造進口、銷售記錄的。
  第五十三條 進口商有本辦法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和乳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進口乳品收貨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檢驗檢疫機構要求處置不合格乳品的;
  (二)進口乳品收貨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不合格進口乳品銷毀或退運前,未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封存并單獨存放的;
  (三)進口乳品收貨人將不合格進口乳品擅自調離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的;
  (四)出口生乳的奶畜養(yǎng)殖場奶畜養(yǎng)殖過程中違規(guī)使用農業(yè)化學投入品的;
  (五)出口生乳的奶畜養(yǎng)殖場相關記錄不真實或者保存期少于3年的;
  (六)出口乳品生產企業(yè)沒有建立追溯制度或無法保證追溯制度有效性的;
  (七)出口乳品生產企業(yè)未建立樣品管理制度,或保存的樣品與實際不符的;
  (八)出口乳品企業(yè)違反本辦法包裝相關規(guī)定的。
  第五十五條 進出口乳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檢疫機構及檢驗檢疫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進出口乳品收發(fā)貨人對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驗。
  第五十七條 以快件、郵寄或者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口的乳品以及飼料用乳品,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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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劉廣 2010-12-29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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