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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收樣及樣品保管制度
9.1.1 收樣及樣品保管由教學科研部統(tǒng)一辦理,樣品預處理由承擔該樣品分析任務的測試人員完成。
9.1.2 收樣人員收樣時應首先檢查樣品名稱、數(shù)量、編號等原始標記是否完整可靠,數(shù)量及樣品形狀是否符合分析測試要求。
9.1.3 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收樣登記表(表格見附件),收樣登記表一式二份,一聯(lián)交用戶,一聯(lián)備查,送樣人、收樣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名,交用戶聯(lián)應加蓋公章。
9.1.4 同時在專用的樣品登記本上作好登記記錄,其內容包括:收樣統(tǒng)一編號、樣品名稱(及原編號)、樣品狀況、分析項目、送樣單位、聯(lián)系人、收樣日期、預計完成日期、報告發(fā)送方式、用戶要求等。
9.1.5 樣品在進庫保管前應針對不同情況作必要的預處理,以防變質,如涼干、烘干、分割。
9.1.6 所收樣品按四分法抽樣原則,取一部分作分析用(正樣),另一部分作原始樣(副樣)保存,兩份樣品應分別作好標記,標記內容:收樣編號、樣品名稱、收樣日期、保存期。
9.1.7 正樣按不同要求經(jīng)加工處理后放入稱樣室供分析使用,樣品數(shù)量不多的可全部加工,經(jīng)加工處理后再分出一部分作副樣保存。
9.1.8 副樣由樣品管理員放入樣品室保管,同時作好保存樣品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收樣編號、樣品名稱、收樣日期、入庫日期、保存期、保存管人簽名、銷毀日期、銷毀批準人簽名。
9.1.9 樣品保管室必須整潔、通風干燥,無鼠蟲害。
9.1.10 樣品保存期,無機樣品為一年,一般樣品為三個月,易腐、易變樣品放入冰箱保存,保存期7天。
9.1.1l 超過保存期樣品,由保管人員提出清單,室主任審查后方可銷毀,保管人員無權單獨處理。
9.2 實驗室管理制度
9.2.1 實驗室是分析測試的工作場所,必須保持清潔、整齊、安靜。
9.2.2 實驗室內嚴禁抽煙、吃零食。
9.2.3 禁止將與分析測試工作無關的物品帶入實驗室。
9.2.4 精密實驗室,不管何人進入,都應按規(guī)定更換工作服和鞋。
9.2.5 實驗室按清潔責任區(qū)分工范圍各負其責,做好日常整潔工作,每周徹底清掃一次。
9.2.6 下班后與節(jié)假日,必須切斷電源、水源,關好門窗,以保證實驗室的安全。
9.2.7 儀器設備的零配件要妥善保管,說明書、操作手冊、儀器工作記錄本、常用工具要放置妥當,取用方便。
9.2.8 實驗室內設置的消防栓、滅火器和沙堆等,消防設施應經(jīng)常保持完好狀態(tài)。
9.2.9 外來人員參觀須事先與所領導聯(lián)系,經(jīng)同意后由有關人員接待。
9.2.10 外來人員來本室學習、培訓等,須事先與室負責人聯(lián)系,報所長批準后列入工作計劃,由有關測試人員具體執(zhí)行。
9.3 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9.3.1 共用儀器設備的保管人由技術組確定,使用人在使用前應充分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按正確操作使用,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告知保管人,貴重的儀器設備應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使用記錄。
9.3.2 專用儀器設備的使用人即是保管人。
9.3.3 精密、貴重、大型儀器、設備的位置,不得隨意變動,如確實需要變動,應事先告知室領導人,經(jīng)同意后會同儀修人員重新進行安裝,并重新進行檢定或校準。
9.3.4 使用貴重、精密、大型儀器設備者,應經(jīng)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許可證,培訓及考核發(fā)證工作由所學術小組組織實施。
9.3.5 保管人應負責所管儀器設備的清洗、換油、去潮等日常養(yǎng)護工作,不用時罩上防護罩,長期不用的電子儀器,在雨季每兩周通電一次,旱季每月通電一次,每次通電時間不少于半小時。
9.3.6 檢測儀器設備的使用環(huán)境應滿足說明書的要求。
9.3.7 儀器設備一律不外借。
9.3.8 對大型精密儀器的維護工作,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面檢查
9.4 儀器設備驗收、維修、降級和報廢制度。
9.4.1 儀器設備的購置計劃由測試組提出,經(jīng)所領導批準后采購。
9.4.2 到貨后由技術負責人會同維修人員機組人員清點物資,并進行性能試,作好記錄,不合格產品,由行政后勤部聯(lián)系返修或退貨。
9.4.3 測試儀器、設備的維修。
a. 儀器、設備需要維修時,應填寫維修申請單,由儀修人員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維修。
b. 如自己維修人員不能解決時,可申請生產公司派員來修理,但事先須經(jīng)所領導批準。
c. 修理后的儀器、設備都應重新計量檢定,檢定后由計量管理員貼上合格(綠)、準用(黃)或停用(紅)三種標志。
d. 修理情況記入儀器檔案。
9.4.4 儀器、設備的降級使用及報廢
a. 儀器、設備的技術性能降低或功能喪失、損壞時應辦理降級使用或報廢手續(xù)。
b.凡降級使用的儀器、設備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由儀修人員檢查記錄實際青況,提出使用范圍的建議,經(jīng)所領導批準后實施,降級使用記入儀器檔案冊。
c.凡報廢的儀器、設備由使用人員填寫“儀器、設備報廢申請單”,經(jīng)儀修人員認定,報所長批準,并將情況記入固定資產冊進行沖減。
9.5 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9.5.1 技術資料的管理由飼料檢測技術組負責。
9.5.2 應該長期保存的技術資料有:
a. 國家、地區(qū)、部門有關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政策、法令、文件、法規(guī)和規(guī)定。
b.產品技術標準、相關標準、參考標準(國外的和國內的)。
c.檢測規(guī)程、規(guī)范、大綱、細則、操作規(guī)程和方法(國外的、國內或自編的)。
d.計量檢定規(guī)程,暫行校驗方法。
e.儀器檔案、計量合格證。
f.儀器、設備明細表和臺帳。
g,工藝文件、圖紙及其他技術文件。
h,各類測試原始記錄、測試結果報告,用戶反饋意見及處理結果,樣品登記本,測試結果發(fā)放登記本。
9.5.3 技術資料的整理
由技術負責人會同有關人員收集、整理、編目。
9.5.4 技術資料的管理
a.技術資料入庫時,應辦理交接手續(xù),統(tǒng)一編號。
b.測試人員借閱資料,應辦理借閱手續(xù)。
c.原始記錄不允許復制。
d.全體工作人員應嚴格為用戶保守技術機密,否則,以違反紀律論處。
9.5.5 超過保管期的技術資料應分類造冊、登記、報所長批準后才能銷毀。
9.6 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9.6.1 凡發(fā)生下列情況按事故處理:
a.樣品丟失或者損壞;
b.送樣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丟失或失密,原始記錄丟失或失密,檢測報告丟失。
c.由于人員、檢測設備、儀器、檢測條件不符合要求,試驗方法錯誤,數(shù)據(jù)錯誤,而造成檢測結論錯誤。
d.檢測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亡。
e.發(fā)生儀器、設備損壞。
9.6.2 凡違反各項規(guī)定所造成的事故均為責任事故,按其對人身、儀器設備所造成的事故的經(jīng)濟損失大小劃分為以下幾種:
事故劃分: 小事故 一般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經(jīng)濟損失:100元以下 100—1000元 1000—5000元 5000元以上
9.6.3 發(fā)現(xiàn)事故均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以使損失最小,必要時保護現(xiàn)場,通知有關人員處理。
9.6.4 重大、大事故發(fā)生后,由檢測室寫出事故報告,由所長主持,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原因,作出處理意見,人為事故追究個人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對一般事故,由直接責任人寫出事故報告,質量負責人主持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上報技術負責人。
9.6.5 儀器設備發(fā)生故障,機組人員、技術負責人會同儀修人員分析處理,人為事故追究責任,屬一般操作故障,進行修理調試,故障修理情況,記入儀器檔案。
9.6.6 偶發(fā)事故,如突然發(fā)生停水、停電等影響操作的事故,分析人員視實際情況作好善后處理,并在測試記錄中如實反映。
9.7 計量工作管理制度
9.7.1 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頒發(fā)的計量法令、法規(guī),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9.7.2 計量標準由計量管理員統(tǒng)一保管。
9.7.3 對強制性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送交計量部門檢定、校準、發(fā)給合格證,由計量管理員保管。
9.7.4 非強制計量器具必須按國家計量部門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自檢,經(jīng)驗合格后方可使用,自檢結果記錄在案。
9.7.5 未經(jīng)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使用未經(jīng)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所提出的分析測試數(shù)據(jù)一律無效。
9.8 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9.8.1 實驗室的技術安全管理工作由所領導主管,日常工作由行政后勤部處理,各樓層設一名不脫產的技術安全員協(xié)助工作。
9.8.2 各級人員應高度重視技術安全工作,全體職工應自覺遵守安全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正確使用儀器、設備工具,不得違章作業(yè)。
9.8.3 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檢查,每次檢查要有情況記錄,逢重大節(jié)假日,由行政后勤部會同有關人員組織安全檢查。
9.8.4 新增工作人員、實習人員,應按受安全教育后,才能進入工作崗位。
9.8.5 為確保實驗室安全,保護環(huán)境,本所技術安全按GB2595—8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冶金分析化學實驗室安全技術標準》執(zhí)行。
9.9 危險物品的管理制度
9.9.1 易爆、易燃品,腐蝕性物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都屬危險之列,由技術組專人專庫設專帳保管。
9.2.2 購買危險物品,須填寫請購單,經(jīng)所領導批準后教學科研部統(tǒng)一采購,任何人不得自行購買。
9.9.3 危險品倉庫應按規(guī)定與周圍的建筑間隔一定的距離,并按各自的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9.9.4 危險物品的發(fā)放采取限額發(fā)放制,用多少,領多少。
9.9.5 危險物品的領用,應經(jīng)技術組長簽字批準,保管人才準發(fā)放。
9.9.6 加強危險物品倉庫的安全保衛(wèi)措施,建立節(jié)、假日值班制度。
9.10 用戶對分析測試結果質量問題申訴的處理制度
9.10.1 在規(guī)定的樣品保存期內,用戶對分析測試結果有疑問時,可向本所提出申訴。
9.10.2 申訴時應附本所簽發(fā)的分析結果。
9.10.3 接到用戶申訴后,質量負責人認真檢查原始記錄,詳細了解測試方法,儀器設備及其它有關技術問題,必要時可召開分析會,一周內確定申訴是否成立。
a.申訴成立:如對測試結果有懷疑,則由技術領導人、質量負責人會同分析人員確定復測方案,同時宣布原分析結果暫停使用,用原樣進行復測,費用免收,更正結果由技術領導人審核簽發(fā)。
b.申訴不成立:由質量負責人或技術領導人向送樣單位解釋。
9.10.4 送樣單位對申訴不成立持有異議,可直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上訴,上級主管部門裁定再次復測,本所將優(yōu)先安排復測,復測結果證明申訴成立,免收一切費用,否則,加倍收取分析費,復測結果抄報上級主管部門。
9.10.5 若因工作人員失職引起的錯誤,除追究本人的責任外,同時追究質量負責人、技術領導人和其他有關領導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紀律處罰,甚至負法律責任。
9.10.6 本所分析結果只對原樣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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