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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限字投訴”是將民意表達空間“畫字為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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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0-1-6 17:42: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限字投訴”是將民意表達空間“畫字為牢”2010年01月05日16:35紅網魏星漢我要評論(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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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剛過,不少政府部門相繼出臺政策為領導們的上萬字的匯報“減肥”,而民意的表達空間非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增肥”反倒愈加局促起來。

江蘇鎮(zhèn)江丹徒區(qū)官方網站限定投訴不能超過100字。網友戲稱是在逼人用文言文投訴。(1月5日《環(huán)球時報》)

投訴不過是民意表達的一個方面。而民意的表達從來都是有限制的,從投訴到信訪再到民意聽證,民意的表達即便不是在字數上也會面對諸多限制。官員們似乎從不擔心在匯報政績的會議上浪費時間,在傾聽民意上反倒很是講究效率。若不是這100字的限制已經到了荒唐的地步,也不會遭遇網友“要用文言文投訴”的調侃。

或許有人會覺得規(guī)定民眾投訴的字數多少,最多只能算是政府部門的態(tài)度問題,或是工作做得不夠細致。其實不盡然,這種對字數的限定在更深的層面上反應著民意表達空間局促。很多情況下,官員們傾聽民意并不是因為民意有著多么重要的話語權,而是在抱著一種施舍的心態(tài),既然是施舍,那么“要飯的就別嫌餿”。有100字的空間足夠表現出官員們的仁慈的姿態(tài)了。

這不僅僅是權力的囂張也是民意表達的可悲。在民主法治的社會,民意的表達本就不應該被限制,一旦表達受限,不管這種限制是100個字還是更多,真正的民主便不可能實現。記得美國參議院的議程中有一個十分奇怪的程序,叫filibuster,是說在一個議案預定要表決前,某議員可以要求發(fā)言,在他還有話要說的情況下,表決只能推遲進行。這人可以一直說下去,直到最后表決時間過期。

剛看到這樣的“奇聞”的時候十分不解,現在想來這樣的規(guī)定不僅僅在于在議事中保護少數派的利益,另外一個作用便是給民意表達以更多底氣。它傳達的是這樣一種概念——公民的表達是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的。

在投訴中,市民面對政府是弱勢,在現在聽證中,市民面對多數的官員、專家也是弱勢。他們應該有一個讓自己意見得到足夠重視的程序保護,至少應該擁有通過表達意見的長度博得重視的權利。

近日,國家發(fā)改委公布調查顯示,哈爾濱水價聽證會代表身份未造假,至于代表打瞌睡則另有隱情。此外,發(fā)改委稱福州水價聽證會代表產生程序合法合規(guī)。其實輿論之所以糾結于聽證會上代表的身份,只是對民意沒有得到彰顯的一種反饋。公眾真正關心的不是代表的發(fā)言時間到底是長是短,而是在程序上是否有足夠的程序設定去保障處于少數、弱勢的代表的表達,是否能夠保障他們的發(fā)言一定會受到重視。

如果連市民投訴要到加上無厘頭的字數限制,實在難以想象,在如今的聽證會場上會出現民意代表filibuster一下,導致聽證會無法通過的情況。事實上我們的民意根本沒有filibuster的機會,因為不管是投訴還是聽證,看上去都更像是政府在政績與利益之后錦上添花的東西。如果不通過程序與規(guī)制來保障民意應受的尊重,那么對民意表達空間的“畫字為牢”將終究無法避免。

(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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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fā)
發(fā)表于 2010-1-6 17:46:30 | 只看該作者
體制改革舉步為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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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發(fā)表于 2010-1-6 18:02:56 | 只看該作者
投訴還是聽證,看上去都更像是政府在政績與利益之后錦上添花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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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
發(fā)表于 2010-1-6 18:43:11 | 只看該作者
投訴還是聽證,看上去都更像是政府在政績與利益之后錦上添花的東西。既是做花架子,必須遮掩內里的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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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fā)表于 2010-1-6 18:46:35 | 只看該作者
文言文學的不好的以后還不能投訴了呢,當今的“政府”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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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fā)表于 2010-1-6 20:05:58 | 只看該作者
婊子立了牌坊,還不讓人說嗎?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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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fā)表于 2010-1-8 20:37:08 | 只看該作者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還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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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fā)表于 2010-1-15 11:41:57 | 只看該作者
文言文學的不好的以后還不能投訴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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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fā)表于 2010-1-15 14:20:11 | 只看該作者
民生
世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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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fā)表于 2010-1-15 19:59:20 | 只看該作者
限字投訴???? 典型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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